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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市天工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2020)苏0281破申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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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主要负责人:梁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扬,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钧豪,男,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江阴市天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顾士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青,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阴支行)同意,本院以(2020)苏0281执6393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就建行江阴支行申请江阴市天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执行本院(2020)苏028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一案,将被执行人天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9月30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2日进行听证,天工公司希望暂缓进行破产清算。后建行江阴支行申请暂缓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0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20)苏028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天工公司归还建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后经本院执行,天工公司至今未清偿。另查明:天工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经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倪家巷。

本院认为:破产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申请人天工公司系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建行江阴支行的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对江阴市天工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浦峥审判员:戈栋审判员:刘晓成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