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素珍,女,汉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冷义德,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彦华,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素珍因与被申请人王彦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素珍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被申请人无过错,将一审判决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之夫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金435128.5元的20%,计87025.7元改成补偿40000元,无事实根据,属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之夫入住被申请人经营的招待所,双方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招待所就有义务对入住者履行照顾保护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住客不受侵害。但招待所对死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王彦华赔偿其因丈夫张永祥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35128.5元的80%(348102.8元)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丈夫张永祥入住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招待所,双方之间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张永祥在住宿中不幸身亡,后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永祥尸体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死者张永祥系心肌梗死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可排除他杀及毒物中毒致死。二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在查明被申请人对死者张永祥的身体状况事先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丈夫张永祥的死亡没有过错,并无不当。另二审法院根据死者张永祥入住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招待所,双方之间形成住宿服务合同,在此期间因其自己身体原因死亡,被申请人虽无过错,但作为该住宿服务合同的一方受益人等综合请情况,判决由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张素珍40000元经济补偿,亦无不妥。故申请人申请再审之理由,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张素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素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建民审判员:王选民代理审判员:李娜
书记员:安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