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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5

籍进喜与陕西新闻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5)陕赔民申字第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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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籍进喜,男,汉族,1961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籍凤莲,女,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系籍进喜之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陕西新闻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何存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景锋,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籍进喜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新闻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籍进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焦玉珍代理审判员:段秦生代理审判员:张明霞

书记员:安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