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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5

杨晓霞与西安华讯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5)陕赔民申字第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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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晓霞,女,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晓瑞,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系杨晓霞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华讯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三路**汇豪国际**。法定代表人:周文益,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晓霞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华讯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晓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焦玉珍代理审判员:张明霞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书记员:安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