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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5

陈满良与西安曲江楼观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5)陕赔民申字第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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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5年文书再审程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满良,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曲江楼观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江文化产业孵化中心****。法定代表人:仝保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满良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曲江楼观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满良申请再审称:其父母陈兆熙、文玉凤系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村民,在西安曲江楼观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设农业认耕园工作,按月领取工资。一、二审判决未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再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陈满良父母(已故)与西安曲江楼观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招工“登记表"、报名表”、“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及考勤记录、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据。陈满良父母的工作主要是零散的庄稼活如锄草、浇地、采摘果实等,系季节临时性干活。因陈满良父母与西安曲江楼观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统筹保险、考勤登记、受其管理及业务培训等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又因本案为确认之诉,故一、二审判决依据上述事实,确认陈满良父母与西安曲江楼观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陈满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满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焦玉珍代理审判员:张明霞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