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超
书记员:张天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