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开庭后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开庭审理后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远洲
书记员:薛翠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