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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杨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连法星民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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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女,汉族,广东乳源人,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成某,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梁勇文

书记员:汤家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