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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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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湖南浏阳人,住连州市。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住连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伟强

书记员:肖水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