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某某,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瑶族,连州市人。被告:黄某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瑶族,连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盘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盘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彬诚
书记员:李绮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