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淑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负责人:张俊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淑英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在另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未能兑现,本案需待另一案执行完毕后,方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恩集代理审判员:高伟代理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邓忠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