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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闫学军申请执行单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清法执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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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单春雷,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学军申请执行单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春雷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恩集代理审判员:高伟代理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邓忠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