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单春雷,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学军申请执行单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春雷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恩集代理审判员:高伟代理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邓忠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