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雅淇,女。被告闫宝库,男。被告周学燕,女。被告冯永文,男。被告闫守先,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雅淇诉被告闫宝库、周学燕、冯永文、闫守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永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冯永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杨雅淇所有的位于宝清县七星泡镇内的房权证为00**9363号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屋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负责看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方旭审判员:曲贵臣代理审判员:王海涛
书记员:闫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