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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2015)清七商初字第54-1号原告杨雅淇诉被告闫宝库、周学燕、冯永文、闫守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七民商初字第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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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雅淇,女。被告闫宝库,男。被告周学燕,女。被告冯永文,男。被告闫守先,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雅淇诉被告闫宝库、周学燕、冯永文、闫守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永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冯永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杨雅淇所有的位于宝清县七星泡镇内的房权证为00**9363号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屋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负责看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方旭审判员:曲贵臣代理审判员:王海涛

书记员:闫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