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荣华,男,汉族。被告:邓兴华,男,瑶族。被告:孔建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华诉被告邓兴华、孔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华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审理期间,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5元,由原告陈荣华负担。
审判员:李春娜
书记员:李燕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