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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刘志萍与黄惠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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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萍,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威达,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惠安,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珠江,广东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志萍因与被上诉人黄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查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志萍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可申请本院退回。

审判长:肖惠文代理审判员:禹莉代理审判员:王凯

书记员:林健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