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湘婷,女,汉族,住阳山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伟博,男,汉族,住阳山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思彬,男,汉族,住阳山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冯莹莹,女,汉族,住阳山县。
再审申请人李湘婷、陈伟博因与被申请人何思彬、冯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经审查,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清阳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审查。
审判长:李建斌审判员:李慧玲审判员:柳芳达
书记员:杨丽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