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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陈庆全与陈列、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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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文书

委托代理人廖显堂,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庆全诉被告陈列、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开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全、被告陈列、刘会及刘会的委托代理人廖显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庆全诉称,陈列与刘会是夫妻关系,陈列于2012年8月28日向陈庆全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48700元,用于入股清溪镇信丰物流快递公司。陈列、刘会至今仍未向陈庆全偿还借款,经陈庆全多次催促,陈列、刘会仍无还款意向。为维护陈庆全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陈列、刘会连带偿还陈庆全借款本金48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陈列、刘会承担。

被告陈列辩称,确认陈庆全的主张。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的老板(向寿军)是陈列的姨父,向寿军建议陈列与其合伙投资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当时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总共投资65万元,陈列入股10%(即65000元),由于钱不够,陈列向陈庆全(陈列父亲)借款5万元,当时陈庆全不同意,陈列和刘会连续打很多个电话给陈庆全,陈庆全才同意借款给陈列、刘会投资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当时陈庆全只有48700元,就给陈列汇款48700元。被告刘会辩称,刘会和陈列入股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总投资65000元。陈庆全给了5万元是事实,但陈列依陈庆全的意思支付了3万元给陈卫。另外15000元是刘会母亲给刘会的,剩下的3万元是清溪和凤岗信丰公司分红给的。

经审理查明,陈庆全以陈列、刘会拖欠其借款48700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陈列、刘会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陈庆全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原件为证。借条显示陈列借到父亲陈庆全48700元,用于投资清溪信丰快递公司,借条有借款人陈列的签名及捺指模,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28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陈列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于2012年8月28日入账48700元。陈庆全主张,陈列、刘会是陈庆全的儿子、儿媳妇,陈列、刘会于2012年8月多次打电话向其借款5万元用于入股清溪信丰物流公司,陈庆全于2012年8月28日在濯水镇邮政局向陈列汇款48700元,陈列于当天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陈列、刘会至今未偿还借款。陈列对陈庆全提交的证据及其主张予以确认,并主张入股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的6.5万元中,包括了向陈庆全的借款48700元,向刘会母亲的借款15000元,以及自己凑的余款。陈列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合资协议》、《退股协议》,其中《合资协议》显示陈列、刘会于2012年9月1日出资6.5万元入股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占10%股份;《退股协议》显示陈列与刘会协商一致确认双方各持有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5%股份,陈列于2015年6月25日将其所持有的5%股份退股,退股款为32500元。刘会确认陈庆全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陈列提交的《合资协议》、《退股协议》的真实性,同时还确认与陈列投资65000元入股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及陈庆全向陈列汇款48700元的事实,但不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并主张陈列已将其中的3万元按照陈庆全的意思交付给了陈列的弟弟陈卫,实际陈列及刘会只拿到18700元,入股款还包括刘会母亲拿的15000元及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2013年的分红30000元。但刘会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陈列、陈庆全对刘会的主张亦不予确认。另查明,刘会与陈列于2011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陈庆全提交的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陈列提交的《合资协议》、《退股协议》,刘会提交的已婚无孩夫妇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服务卡,本院调取的结婚证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庆全与陈列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在此前提下刘会是否负有还款义务。关于陈庆全与陈列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陈庆全主张与陈列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给陈列,并提交了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为证,陈列对陈庆全的主张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刘会主张陈列收款后已将其中的3万元按照陈庆全的意思交付给了陈列的弟弟陈卫,实际陈列及刘会只拿到18700元,但刘会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陈列提交并经刘会确认的《合资协议》、《退股协议》,也可证明陈列、刘会确在2012年9月1日以65000元入股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的事实,刘会关于入股款还包括清溪和凤岗信丰物流公司2013年的分红30000元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于刘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陈列与刘会收到陈庆全的汇款48700元,并将其投资入股,共同分享了借款的收益,且借款发生在陈列与刘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陈庆全依法可以催告陈列、刘会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陈庆全以诉讼的方式要求陈列、刘会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对陈庆全要求陈列、刘会连带偿还涉案487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列、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陈庆全偿还借款4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9元,由被告陈列、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开群

书记员:叶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