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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霍庆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山民一初字第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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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庆源,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永强,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

本院在审理霍庆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庆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庆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淑艳

书记员:张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