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庆源,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永强,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
本院在审理霍庆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庆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庆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淑艳
书记员:张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