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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光荣电业(东莞)有限公司与田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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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光荣电业(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郭灿耀,董事。委托代理人林铁州,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小兵,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被告田海,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在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光荣电业(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荣公司)诉被告田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水强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铁州与被告田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荣公司诉称,田海严重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田海写的事实经过中陈述:用脚踢办公桌、辱骂管理人员,且承认对车间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光荣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处理田海的违纪行为,合理合法。《员工手册之员工奖惩条例》中第二项员工违纪处罚中第4条规定当员工具以下严重违纪或屡次违纪行为时,公司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其中4.3条规定:恐吓、辱骂、威胁或危害公司其他员工。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合法程序制定,内容合法,经过公示公告程序。田海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知晓《员工奖惩条例》。光荣公司按公司规定解除与田海的劳动关系,无需向田海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光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光荣公司无须向田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44.15元;2.本案诉讼费由田海承担。

被告田海答辩称,对仲裁裁决由光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事实和数额都没有异议。田海入职时,虽有在入职培训签到表上签名,签到表上有15项内容,光荣公司并没有就员工手册的内容对田海进行培训。2015年5月4日,由于小孩生病,田海去找科文请假,科文说田海怎么老是请假,转身就离开。田海情绪激动,就说了几句脏话。主管过来后,问清情况,就批准了田海请假。田海请假回来后,人事主管将田海叫到办公室,将田海打了,田海进行了报警。田海到医院治疗还花费了医疗费,该医疗费由光荣公司在工资中扣除。另外,光荣公司没有及时为田海参加社保,是在5月12日田海离职后才补办社保的。因此,2015年5月8日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光荣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田海入职光荣公司,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844.15元/月。2015年5月4日,田海因请假与光荣公司的科文黄杏雪发生冲突。光荣公司提交所谓黄杏雪于2015年5月4日的陈述,内容是该员工(田海)走进办公室来跟我说要请长假,接着我说你最近老请假怎么回事?当时我说完就走出办公室到准备找组长了解情况,而当时其员工并没回应,不到2分钟突然听到一声巨响,转会头一看。看到该员工用脚把办公桌踢到一旁,接着走出来指着我辱骂,态度极其恶劣,指着我骂脏话,我退一步他走前一步,看起来甚至想要打人的样子。所谓黄杏雪的陈述除有黄杏雪签名外,还有另外四名见证人签名。但,与该陈述相关的人员并未出庭作证。田海与黄杏雪发生冲突后,光荣公司准予田海请假。2015年5月8日,田海假期完毕后回到光荣公司上班。田海就2015年5月4日的事件经过,形成自身陈述:2015年5月4日上午8点,因为小孩发高烧在清溪医院治疗,住院8天没有效果想转院,找到组长杨卫请假几天,想请7天假,组长说请假时间长找一下科文,我就找到科文说,我小孩不好想请几天假。她说,你怎么老是请假?没看我就走了,我在她位置上等了2分钟,她没有过来,我就发火了,用脚踢了一下办公桌,并上去骂了她。当时在气头上,语气很重,她没有骂我,后来有人打电话给主管,主管过来了解一下情况就批我请假了。我认识到我的行为对车间管理影响很不好,我愿向科文道歉。光荣公司称因此于当天将田海解雇,并在公告栏上张贴了通告。田海称,当天在办公室写完上述陈述后,雷小兵要求田海写有威胁、打人,但田海认为自己没有威胁和打人,因此不同意写该内容,于是雷小兵打了田海,田海进行了报警。田海与雷小兵等人去了医院、派出所,田海称在派出所光荣公司的人将其厂牌收回去了,并不让他回厂。田海因银行卡和自行车都在厂里,通过报警才进厂拿回了银行卡和自行车。光荣公司提交了其《员工奖惩条例》(《员工手册》)有规定:当员工具以下严重违纪或屡次违纪行为时,公司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恐吓、辱骂、威胁或危害公司其他员工。田海在入职时在员工入职培训签到表上签名确认参与了内容包括《员工奖惩条例》的培训。光荣公司提供照片打印件证明其员工代表选举过程,但该照片无法反应聚集人群的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结果,更无法反映《员工奖惩条例》经职工代表讨论、协商确定等内容。田海离职后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申请仲裁,清溪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清溪庭案字(2015)5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由光荣公司向田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44.15元,驳回田海的其他申诉请求。光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田海并未就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黄杏雪的书面陈述、田海的书面陈述、员工入职培训签到表、员工奖惩条例、照片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田海与光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可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予以调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光荣公司解雇田海是否合法。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光荣公司自认作出解雇田海的决定,因此光荣公司应对作出该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光荣公司主张解雇田海的理由是田海在2015年5月4日与黄杏雪发生冲突属于辱骂其他员工,依照其《员工奖惩条例》可以予以解雇。而田海认为是光荣公司因其在2015年5月8日与雷小兵发生冲突导致报警处理,光荣公司在派出所将其厂牌收回,不准其进厂而导致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由于光荣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在2015年5月8日作出解雇决定的书面文件,以证明其解雇田海的事实与理由,而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依法应向员工送达书面解雇通知,以便员工清楚其被解雇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光荣公司解雇田海,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次,退一步说,即使光荣公司解雇田海的事实确如其主张为2015年5月4日田海与黄杏雪发生冲突的事件。由于所谓黄杏雪的书面陈述,该书面陈述属于书面证人证言,在该书面陈述上签名的人员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所谓黄杏雪的书面陈述,本院不予认可。田海的书面陈述,田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从该陈述可见,田海在2015年5月4日因请假与黄杏雪发生冲突,田海是踢了办公桌一脚以及骂了黄杏雪,黄杏雪予以忍让,田海的行为确实不当,理应受到处罚。但是,在事件处理上,田海的陈述以及所谓黄杏雪的陈述都表明,黄杏雪在得知田海要请假时除了反问田海怎么老是请假之外,并没有询问田海请假理由,也没有要田海等待其调查后给予答复,而是直接走开。另外,田海的请假最终得到了光荣公司的批准,可见其请假理由正当。从中可知,黄杏雪的行为对冲突的发生亦负有责任。最后,光荣公司解雇田海的依据是其《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从员工入职培训签到表的签名应视为田海应知晓光荣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的内容。光荣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制定依法应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是,光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员工奖惩条例》经上述程序确定。故该《员工奖惩条例》不能成为光荣公司奖惩员工的合法依据。综上两点,光荣公司即使是以田海在2015年5月4日与黄杏雪发生冲突为事实依据其《员工奖惩条例》解雇田海,亦属于处分过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田海在光荣公司工作不到6个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844.15元/月。因此,光荣公司应向田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44.15元(2844.15元/月0.5个月2)。对光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光荣电业(东莞)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光荣电业(东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田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4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光荣电业(东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

审判员:郑水强

书记员:梁带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