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东莞长亿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蔡进添。委托代理人罗柳春,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生财诉被告东莞长亿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生财于2015年6月11日以东莞长亿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迫使其解除劳动关系,需重新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长亿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查生财撤回对被告东莞长亿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查生财负担。
审判长:钱开群
书记员:叶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