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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东莞市晶华光学晶片有限公司与吴建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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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劳动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东莞市晶华光学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伟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乐乐,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夏薇。被告吴建华,男,住所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委托代理人黄晓林,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少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晶华光学晶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晶华光学晶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晶华光学晶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东莞市晶华光学晶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文锋

书记员:殷佩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