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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黄建胜与东莞市富利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238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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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建胜。被告东莞市富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中国,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原告黄建胜与被告东莞市富利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互诉一案后,原告黄建胜、被告东莞市富利环保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事实与(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1509号[(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96号]案一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胜、被告东莞市富利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黄建胜、被告东莞市富利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建胜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东莞市富利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建胜负担5元,被告东莞市富利环保有限公司负担5元。

审判长:杨丽华人民陪审员:利见弟人民陪审员:赵钻贤

书记员:郑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