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周智满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清连法执字第2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住所地:连州市连州。法定代表人:梁卫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雄。委托代理人:廖晓峰。被执行人:周智满,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周智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清连法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的确定,被告周智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信用卡不良透支本金6986.42元、利息905.98元、滞纳金379.56元,合计8271.96元(暂计至2014年8月17日止,后息及费用自2014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智满负担。因被告周智满无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智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本通知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义务。经向银行、工商、车管、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除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00元外,均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除银行存款1600元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新生审判员:唐贯忠审判员:熊伟敏

书记员:马旭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