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惠某某,女,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惠某某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200元,由惠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祖庆审判员:张怀平审判员:刘海方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