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岩,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发,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正道,男,汉族。
李岩与王发、黄正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清民商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岩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正道的工资收入,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岩,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岩与被执行人王发、黄正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裁定分期提取被执行人黄正道的工资收入,直至履行完毕时止。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张德智
书记员:孙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