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清涧县岔口。被告呼某某,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清涧县纪检委干部,现住清涧县东街。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清涧县委保卫科职工,现住清涧县东安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呼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韩某某审判员:白某某人民陪审员:白某
书记员:吴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