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岭方达铸造材料厂,住所地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负责人:尹航,该厂厂长。被告:抚顺凯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马前寨村。法定代表人:毕玉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方达铸造材料厂诉被告抚顺凯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79.00元,减半收取2,3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素云
书记员:刁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