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拜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2006)黄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张某某与拜某某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执行抚养费5760元,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依法立案。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拜某某送达(2014)黄陵执民字第00004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576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4年1月13日被执行人拜某某履行执行款576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4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06)黄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中张佳怡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双发审判员:张会敏审判员:张梅英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