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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韩小军与被执行人王青海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黄陵执民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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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小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王青海,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韩小军与王青海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小军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执行赔偿款170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依法立案。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青海送达(2014)黄陵执民字第0000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7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5元。2014年1月13日被执行人王青海履行执行款17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55元。2014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韩小军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3)黄陵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霞审判员:张会敏审判员:张梅英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