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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杨峰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雁行初字第0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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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出租汽车司机,现住X。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法定代表人谢炜,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X,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法处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魏XX,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法处民警。

原告杨峰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编号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石娟代理审判员:郭瑶人民陪审员:王华

书记员:王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