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出租汽车司机,现住X。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法定代表人谢炜,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X,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法处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魏XX,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法处民警。
原告杨峰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编号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石娟代理审判员:郭瑶人民陪审员:王华
书记员:王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