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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张冬爱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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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冬爱,女,汉族,1971年2月11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21层。负责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军、杨豫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00元。

审判长:张昭审判员:袁换香审判员:郭军智

书记员:杨鸿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