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江,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房兰,女,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陕西东林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A座1107室。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宝强,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女,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铁路新村98-4-9号。被告王玲玲,身份同上。被告张艳,女,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王玲玲,身份同上。委托代理人代宝荣,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75元。
审判长:康晓钟
书记员:姜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