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侯彪,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委托代理人吕美荣,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社平,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明,男,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侯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7755.50元。
审判员:王万民
书记员:姜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