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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武侯彪与杜晓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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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武侯彪,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委托代理人吕美荣,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社平,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明,男,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侯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7755.50元。

审判员:王万民

书记员:姜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