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2012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车已返还给被害人,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执行至2013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高媛
书记员:刘扬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