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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陕西洋前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太平戴维斯永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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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洋前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太平戴维斯永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于云利,女,36岁,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