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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刘永刚与罗孝明、李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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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永刚,男,汉族,1949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罗孝明,男,汉族,1941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云,男,40岁,住西安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永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郭军智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