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永刚,男,汉族,1949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罗孝明,男,汉族,1941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云,男,40岁,住西安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永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郭军智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7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刘永刚,男,汉族,1949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罗孝明,男,汉族,1941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云,男,40岁,住西安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永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郭军智
书记员:赵群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