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福州市榕城工程技术开发部与福州市电力器件厂加工承揽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仓执行字第7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榕城工程技术开发部,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江守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妫炯(陈为耿),男,汉族,1938年8月28日出生,开发部职员,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市电力器件厂,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郁林,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法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州市电力器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州市电力器件厂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州市电力器件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18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伏发执行员李毅执行员程志

书记员:李学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