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文宠,男,汉族,1945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象铿,男,汉族,1946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仓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林象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象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象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83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光执行员翁元荣执行员施潇宇
书记员:林伟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