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礼坤,住晋江市。原告洪永春,住晋江市。原告林建笔,住晋江市。原告林文彬,住晋江市。原告洪金标,住晋江市。原告洪水龙,住晋江市。原告洪金马,住晋江市。原告洪金龙,住晋江市。原告洪凸治,住晋江市。原告洪荣添,住晋江市。原告洪礼灿,住晋江市。原告洪松州,住晋江市。原告洪文明,住晋江市。原告刘瑞美,住晋江市。原告洪培钦,住晋江市。原告洪礼熊,住晋江市。原告陈志平,住晋江市。原告林乌杰,住晋江市。原告林建家,住晋江市。原告林和平,住晋江市。原告林竖,住晋江市。原告林召,住晋江市。原告林荣赐,住晋江市。原告洪金煌,住晋江市。原告洪礼乙,住晋江市。原告洪国强,住晋江市。原告洪德贤,住晋江市。原告洪锦民,住晋江市。原告洪金伶,住晋江市。原告洪昆明,住晋江市。原告洪焕堆,住晋江市。原告洪荣纪,住晋江市。原告洪幸福,住晋江市。原告洪金紫,住晋江市。原告林建设,住晋江市。原告洪顺明,住晋江市。原告林建华,住晋江市。原告林建进,住晋江市。原告林建忠,住晋江市。原告洪友平,住晋江市。原告洪焕景,住晋江市。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伙发、李同红,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文儒,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炳春、张雪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礼坤等41人诉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晋政文(2013)238号《关于实施梅庭片区改建项目的公告》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洪礼坤等41人以安置补偿问题已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协议或将另行协商处理,同意被告征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礼坤等41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礼坤等41人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钊胜代理审判员:马雯卿人民陪审员:秦贵美
书记员:何淑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