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新建被执行人王季泉被执行人王金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季泉、王金章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季泉、王金章所有的款项6581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艺杰
书记员:罗益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