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碧英。被执行人陈焱。被执行人林巧玲。委托代理人蒋喜聪,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焱、林巧玲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焱、林巧玲所有的款项80119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艺杰
书记员:龚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