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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2951吴文豹、被执行人厦门辉达缘加剧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行字第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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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文豹被执行人厦门辉达缘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崇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辉达缘家具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辉达缘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28634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林乐园

书记员:张逸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