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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任宗与方绿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委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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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任宗,男,汉族,1996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方绿菌,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永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绿菌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绿菌所有的款项6798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江向洋

书记员:许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