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法定代理人黄利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厦门源威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琼。委托代理人邓永华、黄秋色,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源威翔贸易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源威翔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20872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林乐园
书记员:张逸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