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丽香,女,汉族,1955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赖春茗,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丽莎,女,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60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丽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丽莎所有的款项10560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江向洋
书记员:许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