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龙福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福气,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鸿狮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志,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鸿狮塑胶实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鸿狮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811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艺杰
书记员:罗益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