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启灿,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清爽,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吴河山,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苏清柱、苏华梅,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清爽、吴河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林启灿人民币2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6月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经查,查无被执行人吴清爽、吴河山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景山审判员:潘阿瑶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吕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