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秀清,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志君,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秀贞,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亚红,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林志君、陈秀贞、林亚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志君立即支付59000元及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代垫付的受理费638元给申请执行人杨秀清;并责令被执行人陈秀贞、林亚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林志君、陈秀贞、林亚红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要求自行协商,故申请执行人杨秀清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琨臻审判员:洪长城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杨聪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