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金艺,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李瑞芳,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林金艺与李瑞芳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瑞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给申请人林金艺2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待算),并缴交案件受理费11290元、执行费2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另案依法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瑞芳与其妻共有的、并以陈秀金名义登记的闽D077**号小车,但因查无该车下落而无法实施扣押。现因被执行人李瑞芳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查无被执行人李瑞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金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景山审判员:潘阿瑶代理审判员:黄文胜
书记员:杨聪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