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丽明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丽明,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丽明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2008)正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6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正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志强

书记员:曹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